『中華民國童軍團領導人員績優獎章頒授辦法』條文修正如下:
1、修正第四條頒授條件:
「中華民國童軍團領導人員績優獎章頒授辦法」擬修正條文與原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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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四)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青松」獎章。 1.曾獲得銅質臘梅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三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
(四)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青松」獎章。 1.曾獲得銅質臘梅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十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
修改為曾獲得銅質臘梅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三年以上者。 |
(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翠竹」獎章。 1.曾獲得銀質青松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
(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翠竹」獎章。 1.曾獲得銀質青松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十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
修改為曾獲得銀質青松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
(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臘梅」獎章。 1.曾獲得銀質翠竹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
(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臘梅」獎章。 1.曾獲得銀質翠竹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二十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
修改為曾獲得銀質翠竹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
(七)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青松」獎章。 1.曾獲得銀質臘梅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
(七)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青松」獎章。 1.曾獲得銀質臘梅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二十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
修改為曾獲得銀質臘梅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
(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翠竹」獎章。 1.曾獲得金質青松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
(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翠竹」獎章。 1.曾獲得金質青松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三十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
修改為曾獲得金質青松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
(九)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臘梅」獎章。 1.曾獲得金質翠竹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
(九)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臘梅」獎章。 1.曾獲得金質翠竹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三十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
修改為曾獲得金質翠竹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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