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童軍會九十八年度幼童軍舍營活動實施計畫
一、 目的:
(一)發揚童軍日行一善精神,落實全方位教育活動,涵育健全國民。
(二)發揚小隊精神,激發幼童軍學習潛能。
(三)培養幼童軍才能,爭取榮耀、完成晉級。
二、 依據:桃園縣童軍會九十八年度工作計畫。
三、日期:98年5月15、16、17日,(星期五、六、日)計三天兩夜。
四、 地點:復興青年活動中心(桃園縣復興鄉澤仁村中山路1號,電話:382-2276)。
五、 指導單位: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桃園縣童軍會
     協辦單位:復興青年活動中心
六、 參加對象:
(一)桃園縣童軍會所屬幼童軍團,每團至少派兩小隊參加,每小隊小狼十人,帶隊老狼一人。
(二)邀請本縣未成立幼童軍團之各國小組隊參加,每小隊學生十人,帶隊服務員一人。
七、活動日程:如附件一(日程表)。
八、 經費:
(一)參加者每人繳交參加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元整(內含住宿、膳食、車資、
場地、活動材料、山訓、紀念品及平安保險等費用)。
(二)工作人員及帶隊服務員差旅費,由原服務單位報支。
九、 報名:各團各校請將報名表(如附件二)填妥後,連同參加費於5月5日前逕送本縣童軍會辦理報名(縣府十五樓)或傳真:3375467辦理報名(E-c282004@yahoo.com.tw)。劃撥帳號:00170215桃園縣中國童子軍會收。(預計參加人數250人,額滿為止)
十、交通搭乘地點及報到須知:另行公告。
十一、獎勵:
(一)辦理大會舍營工作績優人員,報請縣政府予以獎勵。
(二)成績優良小隊,由童軍會予以獎勵。
十二、大會工作人員及帶隊服務員,於籌備會及舍營期間,請原單位予以公(差)假登記,並於活動結束後六個月內,在不影響校務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擇二日補假。
十三、工作人員及帶隊服務員,舍營期間全程參與之教師核發十二小時研習時數。
十四、本辦法經童軍會通過,報請桃園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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