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團領導人員績優獎章頒授辦法

 

中華民國90年12月1日中國童子軍總會修訂公佈

中華民國94年12月17日第21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第22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第22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11日第23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一、目的:為推行徽章制度,提高服務員榮譽觀念,表揚團領導人領導團務之勞績並獎勵對童軍運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二、徽章名稱:

(1)「銅質青松」獎章。

(2)「銅質翠竹」獎章。

(3)「銅質臘梅」獎章。

(4)「銀質青松」獎章。

(5)「銀質翠竹」獎章。

(6)「銀質臘梅」獎章。

(7)「金質青松」獎章。

(8)「金質翠竹」獎章。

(9)「金質臘梅」獎章。

三、頒授對象:以現任稚齡童軍、幼童軍、童軍、行義童軍、羅浮童軍團團長、副團長為主,其他團領導人員亦得申請,但以履行三項登記者為限。

四、頒授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銅質青松」獎章。

        1.連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二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銅質翠竹」獎章。

        1.曾獲得銅質青松獎章並連續擔任團領導人員二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銅質臘梅」獎章。

        1.曾獲得銅質翠竹獎章並連續擔任團領導人員三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青松」獎章。

        1.曾獲得銅質臘梅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三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翠竹」獎章。

        1.曾獲得銀質青松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臘梅」獎章。

        1.曾獲得銀質翠竹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青松」獎章。

        1.曾獲得銀質臘梅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翠竹」獎章。

        1.曾獲得金質青松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臘梅」獎章。

        1.曾獲得金質翠竹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五、申請及頒授辦法:

()績優獎章由所屬各省()()童軍會於每年十二月辦理繼續登記時,由各團主動申請;經所屬童軍會榮譽評判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備省童軍會、總會備查,並於「三五」童軍節公開頒授。

()各類「青松獎章」經核定後由所屬縣市童軍會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童軍文教基金會價購。

()各類「翠竹獎章」經核定後由省市童軍會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童軍文教基金會價購。

()各類「臘梅獎章」經核定後由總會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童軍文教基金會價購。

六、各類獎章除頒授獎章及證書外,並附布質徽章乙枚,獎章適於重大慶典及集會時佩掛,布徽則縫於制服之左口袋上方。

七、其他:

()各類獎章如有遺失或損壞,可向頒授單位申請自行價購補()發。

()曾頒授本獎章之服務員不再頒授同類獎章。

()本辦法自公佈實施日起以最高服務年資申頒,不予追溯前年資之各類獎章。若未依最高年資申頒,自民國98年起,一律依本辦法年資規定,銀質獎章、金質獎章每五年申頒一次,最高年資不再採計。

八、本辦法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頒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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