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團領導人員績優獎章頒授辦法』條文修正如下:

1、修正第四條頒授條件:

中華民國童軍團領導人員績優獎章頒授辦法」擬修正條文與原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四)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青松」獎章。

  1.曾獲得銅質臘梅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三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四)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青松」獎章。

  1.曾獲得銅質臘梅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十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修改為曾獲得銅質臘梅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三年以上者。

(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翠竹」獎章。

  1.曾獲得銀質青松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翠竹」獎章。

  1.曾獲得銀質青松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十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修改為曾獲得銀質青松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臘梅」獎章。

  1.曾獲得銀質翠竹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臘梅」獎章。

  1.曾獲得銀質翠竹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二十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修改為曾獲得銀質翠竹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七)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青松」獎章。

  1.曾獲得銀質臘梅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七)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青松」獎章。

  1.曾獲得銀質臘梅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二十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修改為曾獲得銀質臘梅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翠竹」獎章。

  1.曾獲得金質青松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翠竹」獎章。

  1.曾獲得金質青松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三十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修改為曾獲得金質青松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九)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臘梅」獎章。

  1.曾獲得金質翠竹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九)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臘梅」獎章。

  1.曾獲得金質翠竹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三十五年以上者。

  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修改為曾獲得金質翠竹獎章並繼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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