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創始100年「畫我童軍」繪畫比賽實施要點

一、宗旨:

(一)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為慶祝中華民國建國100年暨中華民國童軍創始100      年,依「中華民國精彩一百」之標竿及「讓世界看見台灣」之理念,決定自民國99年至101年配合政府施政目標及政策,規劃辦理各項慶祝活動。活動主軸在說明過去、現在、未來中華民國童軍培育健全國民、公民所付出之努力與追求之目標。

(二)透過參與童軍運動的歷程與經驗,或對童軍教育活動的觀察與感受,結合視覺藝術以繪畫創作方式,描繪中華民國童軍發展100年之史實及成就,彰顯童軍運動的價值及童軍教育活動的內涵。

二、指導單位:中華民國建國100年暨中華民國童軍創始100年慶祝籌備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童軍總會

四、承辦單位:花蓮縣童軍會

五、協辦單位:臺灣省童軍會、各縣市童軍會

六、比賽主題:「畫我童軍」以童軍運動發展歷程及童軍教育活動內容自由創作。

七、作品規格:使用畫材及形式不拘,大小以四開 (約39公分×54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

八、評審標準:主題內容40%  繪畫技巧40%  美感創意20%

九、比賽組別:

    (一)國小高年級組(幼童軍)

    (二)國中組(童軍)

    (三)高中高職組(行義童軍)

    (四)社會組(羅浮童軍、服務員)

十、參加對象:全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五年級以上及國中、高中高職(含補習進修學校及五專一至三年級)、大學院校之在學學生及社會民眾均得參加,每人限送1件作品參賽,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以1人為限。

十一、比賽方式:

    (一)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0年9月30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收件地點:花蓮縣童軍會(970-56花蓮縣花蓮市國盛里國盛二街22號,         花蓮縣花蓮市中華國民小學)電話:03-8324308分機501。

    (三)評審工作由承辦單位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評審過程分三個階段:

          1.初選:由評審委員圈選甲等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但至少要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者,則為甲等。

          2.複選:將甲等作品重新圈選,取圈選數高者若干件作品為優等。

          3.決選:將優等作品編號由評審委員以序位法計分,取序位總計最少者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評序位,序位總計少者優先,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四)評審等第分「特優」「優等」「甲等」三種,錄取件數按送件比例及水準高低擇取。

    (五)得獎作品名單預計於100年10月底揭曉,公告於「中華民國童軍總會」          網站http://scouting.edu.tw/及「花蓮縣童軍會」網站

          http://hualienscout.hlc.edu.tw/並專函通知得獎人,作品將公開展出,並擇期公開頒獎表揚各組特優之作者。

十二、獎勵:

(一)各組甲等以上之作者,由主辦單位各致贈獎狀乙幀及獎品乙份。

    (二)由中華民國童軍總會彙整各組特優作品出版專刊。

(三)各組經評列為甲等以上之指導教師,其主管機關及服務單位得依權責          辦理敘獎。

十三、附則:

    (一)本實施要點及報名表(附件一)等表件登載於「中華民國童軍總會」          網站http://scouting.edu.tw/及「花蓮縣童軍會」網站          http://hualienscout.hlc.edu.tw/歡迎查詢下載。

    (二)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如經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附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辦理單位提出申請)為臨摹、抄襲、他人加筆之作品,或曾在公開競賽中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於決賽前經查屬實,不予評選。如於決賽評選完成後經查屬實,喪失得獎資格,並追回得獎獎狀及畫冊。辦理單位受理作品檢舉期限,為決賽成績公布後三個月內有效。

    (三)參賽作品之參賽組別、作品規格如有未按規定送件者,經查屬實,該          件作品取消得獎資格。

    (四)主辦單位對於入選以上之作品,有展覽、攝影、出版及製作相關宣傳          品(如請柬、海報、摺頁、環保袋)等權利。

(五)參賽作品無論得獎與否,恕不退件。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      權主辦單位拍製本比賽之光碟、影帶及圖書等相關教材及宣傳品,分      送機關學校及相關團體,以發揮童軍運動及文化藝術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四、本實施要點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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