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

97年度幼女童軍母語童話故事短劇比賽實施辦法

一、    的:

(一)  透過活動,使女童軍學習與培養團隊合作,努力爭取榮譽。

(二)  將課堂上所學融入日常生活中,提供多元練習機會,激發主動學習的興趣。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

四、活動地點:女童軍活動中心(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2328號)

五、活動日期:971018(星期六)

六、參加對象:國小幼女童軍

七、活動費用:1.每團新台幣200(行政費、保險費)

2.參加團體往返車費、服裝、道具及餐費等相關費用請自理。

八、演出內容:童話故事、民俗故事,內容不拘,以客語、閩南語及原住民語演出,演出時間以每隊8-10分鐘為原則。

九、            演出人數:1.因舞台活動場地限制,演出人數請勿超過12人。

2.舞台尺寸585cm X 195cm

十、            評審標準:

(一)  母語表達:50

(二)  內容演技:30

(三)  服裝、道具、音樂等:20

十一、  評審委員:聘請母語指導教師擔任之。

十二、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7103(星期五)前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寄至本會(傳真號碼:02-27771674,電子信箱:gstaiwan@ms78.hinet.net),逾期恕不受理。

十三、  獎勵:錄取名額及榮譽,依各組報名團數而定

(一)    分客語、閩南語及原住民語三組,每組各取演出優勝團體五名。

1.      最佳演出團體優勝第一名一名:獎狀及女童軍文物代金2,000元整

2.      最佳演出團體優勝第二名一名:獎狀及女童軍文物代金1,500元整

3.      最佳演出團體優勝第三名一名:獎狀及女童軍文物代金1,000元整

4.      最佳演出團體優勝第四名一名:獎狀及女童軍書籍二本

5.      最佳演出團體優勝第五名一名:獎狀及女童軍書籍一本

(二)    得獎指導老師,頒發戲劇指導獎狀乙紙。

(三)    凡參加之幼女童軍團,每團頒發參加團體表演獎狀乙紙。

(四)凡參與演出者,憑總會核發證明,價購幼女童軍「戲劇表演專科章」乙枚,每枚25元。

十四、  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修正之並公佈於本會網站http://www.gstaiw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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