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童子軍國家研習營義務服務員木章研習輔導施行細則
96年10月26日第22屆第1次人力資源開發委員會議通過
凡有興趣與熱誠擔任童軍義務服務員 , 願為中國童子軍運動奉獻心力 , 符合下列之規定者,得申請或被推薦參加服務員木章基本訓練
一、說明班:培訓社區童軍服務員、宗教團體童軍服務員適用。
二、木章基本訓練: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參加
(一)年滿20歲,履行中國童子軍服務員或羅浮童軍履行登記在案者。
(二)品德高尚、體魄健全、樂意為推展童軍運動奉獻心力者。
三、研習作業(第一部)
(一)木章基本訓練後,由國家研習營提供研習作業參考資料(目錄)、學員作業簿及研習作業習題。
(二)木章基本訓練結訓後撰寫「木章研習作業」,於報名參加木章訓練時,送繳國家研習營彙整,由木章訓練主持人(團長)轉交小隊輔導員核閱。
四、木章訓練(第二部)
(一)凡具備下列條件得被推薦參加。
    1.曾參加各該類木章基本訓練合格,結訓達六個月以上者。
    2.熱心公益服務,經各級童軍會或助理各級輔導向國家研習營推薦核准者。
    3.履行中國童子軍服務員或羅浮童軍登記在案者。
(二)木章訓練學員應全程參與,不得遲到、早退,小病微恙得列席旁聽。如有重大事故由主持人(團長)核准離營,經國家研習營核備,其缺席課程,應參加下期訓練補行研習,證書由補訓團長核發。
(三)木章訓練小隊輔導員,應在木章訓練結束前採取一對一輔導方式進行輔導並簽署意見,必要時得在訓練期間輔導其修正。
(四)研習作業應在木章訓練時,連同結業證書一併發還。
(五)國家研習營執行秘書,應在木章訓練結訓前時,將結訓後參加服務承諾會議分組名單予以公佈,同時函請地區輔導顧問召開「服務承諾座談會」。
五、服務承諾(第三部)
(一)服務員木章結訓一個月後,由地區輔導顧問主動聯繫學員(寄發開會通知)並主持「服務承諾座談會」。
(二)座談會召開次數,依實際需要由輔導顧問全權處置。
(三)座談會進行內容(方式)
    1.聯誼性:認識、暸解、互動交流。
2.服務工作經驗分享:以「研習作業」、「童軍運動典籍」,引導小組成員進行探討研習。
    3.輔導學員填寫「服務承諾書」,其內容應符合下列要點:
(1)依據學員個人工作性質、職務,能達成承諾要旨,對童軍運動確能有所助益   之實務。
(2)衡量個人能力條件,落實個人服務意願、工作指標,具體可行或以數據「量化」,避免「抽象」的詞彙語句。(可提供範本供學員參考)。
(3)學員個人「服務承諾」經研討修正後,由輔導顧問簽署承諾書一式二份:一   份由學員自存,一份送交輔導顧問備查。
(4)服務承諾座談會後,輔導顧問應經常以電話或親訪關切指導、鼓勵協助、督   促其早日實現承諾。
(5)輔導考核期限以六個月至一年為期,期限內確認成員已深切體認童子軍運動,以具體完成其承諾達成預定目標,能積極參與童子軍運動,勝任團服務工作。
(6)輔導顧問應在「服務承諾考核報告書」上填寫輔導進行過程,簽署考核意見(核發木章或重新考核),寄交國家研習營登錄並辦理核發手續,擇期頒發木章。
(7)服務承諾內容,應留下紀錄、照片、海報、文章等各種資料整理裝訂,俾便輔導顧問查閱、驗證。
(8)若有輔導「不順利」、耗時過長,本人或因學員遷徙、調職等狀況,無法繼續 進行輔導時,應及早與國家研習營聯繫,俾重新分發另行輔導。
 
凡木章持有人有志於參加中國童子軍服務員培訓工作,皆符合下列規定,得經各級童軍會推薦參加國家研習營助理訓練員訓練班(Courses of Assistant Leader Training,CALT)
一、熱心童軍運動,履行服務員登記者(連續滿五年以上)
二、對童軍理論、訓練工作具強烈意願之資深服務員。
三、獲頒木章五年以上者。
四、服務各類木章基本訓練達三次以上者。
五、曾獲頒服務員銀羊獎章以上者。
六、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
七、服務期間其人際關係、學行皆受肯定者,具授課能力,富領導才能者。
 
凡取得助理訓練員資格,有志於參加中國童子軍或亞太地區訓練服務員培訓工作,著有績效,皆符合下列之條件,得經各級童軍會推薦參加國家研習營或亞太地區主辦之訓練員訓練班(Courses of Leader Training,CLT)
一、熱心童軍運動,履行服務員登記者(連續滿五年以上)。
二、對童軍理論之探討及訓練工作,有持續研究之資深服務員。
三、獲頒第三顆木章達三年以上,並連續擔任訓練組員工作不曾中斷者。
四、服務各類木章訓練或木章基本訓練達三次以上者(含主持木章基本訓練一次以上)。
五、曾獲頒服務員銀狼獎章以上者。
六、年齡在六十歲以下者。
七、服務期間其人際關係、學行皆受肯定者,具有足夠授課能力、富領導才能者。
 
※【附註】
(一)凡申請或被推薦參加各類訓練員訓練班者,須經各級童軍會同意簽署核章後,陳請國家研習營營主任核定,提總會秘書長、理事長核派。
(二)向各級童軍會申請或被推薦參加國內外訓練員訓練班,應依國家研習營分配名額提報,不得轉讓。
(三)經核定參加國內外訓練員訓練班之助理訓練員,由國家研習營個別通知參加學員辦理報名手續。
(四)凡申請或被推薦參加國外訓練員訓練班之助理訓練員,需具基礎英語能力(含聽、說、讀、寫)。
 
本施行細則經提人力資源開發委員會議通過後,陳請理事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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